青海关注特困人员生活质量 提高救助供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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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11月18日电 (李隽闫丽)18日,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获悉,该省根据失能群体类别调整照料护理标准,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进行充分评估,经评估不适宜分散居家供养的引导入住机构,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切实提高生活质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丧葬事宜和住房等方面的保障。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民众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据悉,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再区分分散和集中供养标准,统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均按照当年各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并明确特困人员丧葬补助标准。

该省重新划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类别及照料护理标准,原能力完好特困人员调整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原轻度、中度失能特困人员整合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原重度失能特困人员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

青海根据失能群体类别调整照料护理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的30%、50%分档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即,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月人均增加170元提高至510元;重度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月人均850元。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针对困难群体“人户分离”问题,该省优化特困人员审核审批程序,支持特困人员省域内异地申请享受救助供养,并推行特困人员审核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一级,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就地、就近办理救助事项。(完)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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